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—1998
首 页 | 净月概况 | 政务公开 | 净月旅游 | 招商引资 | 安全生产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>> 标准规范 >>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—1998 设定字号大小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本页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—1998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6年0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11—1998 摩托车乘员头盔 代替 GB811—89 Helmets for motorcycle users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-07-02批准 1999-06-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、种类和规格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。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(二者简称乘员)佩戴的头盔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 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 10000―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 3.1 摩托车乘员头盔(以下简称头盔) 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装具。 3.2 壳体 头盔的外层结构。 3.3 缓冲层 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。 3.4 舒适衬垫 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。 3.5 佩戴装置 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。 3.6 护目镜 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。 3.7 护目镜透过率 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。 3.8 全盔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,能对眼、面、下颌部起保护作用。 其壳体与护颌部件为一整体结构的头盔。 3.9 半盔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的头盔。 3.10 基础平面 由左、右耳屏点和右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,也称头水平面,即图1中 O—O’平面。
类别: 图示摩托车头盔
